⑴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未满十八周岁死亡只剩一个女孩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方父母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⑶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⑷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⑸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姐妹生育第二个子女协议、村委会出具的招婿属实及长期居住在女方户籍所在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⑹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收养证或公证书、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不育症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⑺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⑻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且无收养子女证明、通过人工辅助技术也无生育能力的兄弟一方不育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
⑼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①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均未结婚且年龄均已超过45周岁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第一个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出具的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经工作单位或村居委审核并盖章的申请审批表);
③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