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区简介 | 通知公告 | 服务指南 | 党务要闻 | 表格下载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文章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出租房主计生、治安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1-09 19:23:48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生法》、《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计生、治安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房主出租房屋必须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房屋出租人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凡租住人员入住3日内,房主要对租住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询问、核实。建立《七星区流入人口登记卡》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流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三、房屋停租3日内,房主应及时填写《七星区流入人口注销卡》,交社区居委会予以注销。
    四、凡住房户家里请保姆、亲戚居住半年以上的或空挂户口,需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人走注销。
    五、房主对租住人员不予登记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报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罚。
    六、房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未受到处理(含持无效生育证件)的人员居住。房主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将报请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计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七、房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或身份不明、来历不明的人居住。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报请公安机关按《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房主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房主不得将房屋租给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犯罪嫌疑的人居住,不得将房屋租给承租人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或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应经常对出租房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九、房主应督促流入人员办理暂住证,交验计生有关证件(18—49岁的育龄人口必须持原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督促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检、康检,协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十、《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已婚育龄流入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已婚育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上一条:关于2009年度征兵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关闭

版权所有: 桂林理工大学社区管理办公室 2009 | 地址:中国广西桂林市建干路12号 邮编:541004 |